「反恐怖主义法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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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恐怖活动人员是指什么样的人

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恐怖活动组织是指3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恐怖活动人员是指什么样的人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于2016年1月1日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于2016年1月1日实施,于2018年4月27日进行了修正。

试述我国的国家安全战略

从总体上看,我国国家安全战略布局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对此,习近平同志指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是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重要一步。

今后,应按照中央部署,进一步明确中长期重点领域安全目标和政策措施,提高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能力;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安全信息搜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定国家安全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形成系统科学的国家安全理论。

2014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他强调,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习近平同志多次就国家安全问题作出重要论述,涉及军队和国防建设与改革、反恐工作以及网络安全、核安全、国际安全等方面,形成了系统科学的国家安全理论。

颁布实施新的国家安全法,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2014年11月反间谍法颁布实施。

2015年1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要求做好各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安全各种保障能力建设,把法治贯穿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2015年7月新的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

2015年12月反恐怖主义法颁布,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除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还要推进国家经济安全、防扩散、国家情报、网络安全、出口管制、外国代理人登记、外资安全审查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加快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安全。

扩展资料:

充分认识维护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1、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虽然是时代的主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我国的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境外敌对势力不愿看到我国的崛起、强大,一直在图谋“西化”、“分化”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分裂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2、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少数单位、干部和群众国家安全意识淡薄,对于国家安全的严峻性、尖锐性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严重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平麻痹思想,甚至直接或间接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3、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国家安全利益至上的观念,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要把国家安全当作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教育引导全体公民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依法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斗争,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我国国家安全战略展现新布局

2016年世界有哪些地方都发生了,自然灾害。

最受到关注的是中国“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2016年欧洲杯,第三十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巴西城市里约热内卢举行。

1月1日——元旦

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始实施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开始施行

1月1日——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开始施行

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开始施行 在中国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

1月1日——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1月2日——黑龙江牡丹江市林口县发生6.4级地震

1月4日——沙特宣布与伊朗断绝外交关系,并责令伊朗外交人员48小时内离境。

1月5日——银川发生公交纵火案,造成17人死亡。

1月5日——日本漫画家青山刚昌创作的长篇漫画《名侦探柯南》在漫画杂志《周刊少年sunday》连载22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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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第四条 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应当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尊重习俗、保障人权。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恐怖活动:   (一)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   (二)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建立训练场所或者组织、纠集他人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   (五)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煽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六)利用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   (七)其他恐怖活动。第七条 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防范和惩治极端主义活动是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治本之策。   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第八条 自治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筹规划、指挥协调全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州市(地)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生产建设兵团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工作,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第十条 实行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任务明确、层级清晰、相互承接、到岗到人的责任体系。第十一条 对于报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因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逐级报请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第十三条 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自治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事侨务部门和各州市(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是否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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